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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亟待建立

发布日期:2014-09-09 00:00 来源:http://www.jssthj.com 点击:

我国核工业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核电建设项目则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其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从一开始就纳入到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审制度范畴内。因此,核设施建设项目环评与常规环评一样,也经历了逐步加强并不断实现规范化的过程。目前,我国核设施建设项目尚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其评价程序和主要评价内容等尚不成熟。

开展核设施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必要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放污法》)的要求,核设施环境影响分为选址、建造、运行、退役4个阶段独立进行评价。此外,与常规环评比较,核设施的环评所具有的特殊性包括:各阶段重点关注的内容不同,格式与内容有所区别,所遵循的标准、规范与导则不同,环境影响的接受准则不同,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与方式不同等。

由于大部分核设施都建造在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且靠近水源地较多,核电厂温排水向环境的持续排放,以及放射性流出物的达标解控排放等诸多因素,核设施运行后对饮用水或饮用水源的保护、滨海和滨河滨湖核电基地温排水的环境影响、对生态敏感区的保护等问题受到了社会和公众的极大关注。尤其对于生态系统的影响,由于其对环境影响的长期性,事先很难预测和判断,单纯依靠运行前的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几十年后的环境影响是很困难的。

因此,开展核设施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探索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与方法,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与评价指标体系,对于推动核设施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非常重要。核电是清洁能源,对其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可进一步彰显其优点,坚定公众对核电的信息,推动核能健康可持续发展。

开展核设施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原则

对于推行核设施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应采取自愿和强制的原则。对于没有出现《环评法》中规定情形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核设施企业自愿提出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后评价工作。

对于核电项目,由于其施工期长、对环境影响较大,若不加强管理与监督,环境影响问题就会比较严重,尤其对于一址多堆的核电基地,应该根据核电机组数量和堆型,结合厂址环境特点和产生的环境影响做专题性的后评价;对于其他核设施项目,可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选择性地开展单项(专项)后评价;对于示范性项目可依据各项技术政策的不同开展后评价;对于在少数民族地区,涉及利益相关者较多建设的核设施项目,可开展与利益相关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专题后评价。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可分为:调查及监测结果,与原批复文件的相符性分析,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和落实执行情况分析与评价,环境效益评价,环境保护目标可持续性评价,公众参与,后评价结论、补充措施与建议。

开展核设施环境影响后评价需关注的重点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评价重点可以考虑以下内容:

一,对局地气候的影响,例如对建有冷却塔的核电厂或研究堆,其对周边陆地的气温、湿度、风、降水、雾等产生的实际影响。

二,对水环境的影响,即温排水、化学物质排放与海水淡化厂浓盐水排放的影响。

三,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即地下水环境是否发生改变,验证放射性核素是否泄漏、放射性核素迁移途径与迁移模式的验证。

四,对水生生物的影响,验证运行后对附近敏感或指示生物,如浮游动植物、底栖生物、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的辐射影响和其他非放射性影响;复核对鱼类“三场”的影响。

五,对人群健康的影响必要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归因分析。

六,环保设施和监测设施运行情况的复核主要复核环保设施和生态环境监测设施是否按照“三同时”的要求正常运行;竣工验收报告中提出有关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设计确定的监测项目、监测断面、监测频率进行监测;竣工验收报告中提出的有关补充监测计划的实施情况等。

开展核设施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应贯穿于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及其各个阶段。环境影响后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项目实施后的延续,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同样有着重要意义。

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后评价中的作用包括:一,全面获取项目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实际影响,尤其对居民生活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二,确认环境影响评价中未预见到的重大环境问题及其防护措施的可行性。三,有利于公众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因此,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公众参与应多采用发放调查表、居民走访、召开公众座谈会、设置公众信箱等措施开展工作。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对象应尽可能选取那些受到较大影响的团体和个人,以便发现环境影响评价中未预见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从而达到保护受影响人群的目的。

开展核设施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议

自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公众对核设施尤其对核电厂的建设异常敏感。我国核设施自上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已运行几十年时间。目前,开展核设施运行后的环境影响后评价,积极建立核设施环评后评价机制,将核设施环评后评价列入到核设施环评系统中正当其时,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为了规范和确保我国核设施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顺利开展,目前建议开展的工作包括:开展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理论研究,根据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探讨核设施运行后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内涵和评价方法;制定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技术导则,指导和规范此方面的工作;开展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示范研究。

为了使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具有科学性、代表性及可操作性,建议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核电基地为环境影响后评价对象,重点选取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如北方、南方)建成的运行核电厂,以及不同类型核电机组的基地,开展重要环境要素或因子的后评价工作,同时为开展核设施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提供范例。

建议在核设施正常运行工况下的主要环境影响问题分析的基础上,依靠流出物排放资料和现场实际监测数据,针对受纳水体水环境(水温与水质)、水生生态环境(鱼类、浮游动植物和各种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社会环境(包括移民安置)和人类健康等几部分进行详细评价。(土壤调查、土壤修复、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工程设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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